2007年6月27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版: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二房东”将房屋化整为零出租受阻
状告物业公司一审败诉
刘建

  客厅变成3间独立房,餐厅、主卧室、次卧室、书房又被分别变成7间独立房,由于得到了产权人的“默许”,作为“二房东”的付小姐转眼间将承租的三室两厅房变成了“10间房”。孰料在小区门口搬入10张床时,付小姐遭到了物业保安的拦阻。6月25日下午,沪上备受关注的首起“二房东”状告物业侵权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陆家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付小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今年28岁的付小姐在法庭上诉称,2006年5月23日,她向产权人杨先生租赁了位于绿城小区内的一套房屋,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为两年,房租为每月2400元,租金每3个月以现金支付。双方同时在合同中又约定了补充条款,其中有“甲方(杨先生)同意乙方(付小姐)分割出租(转租)”以及“若本条款与合同内的条款有冲突,应以本条款为准”的内容。
  同年6月,付小姐对房屋稍作装修后打算将10张床搬进屋子,但在进小区时遭到保安的阻拦。她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权,不得无理阻挠她及房客正常进入小区,并赔偿她的房屋租金2400元。
  在庭审中,物业公司提供了出租人杨先生本人出具的证明函,该证明函写道:“租赁合同虽然约定付小姐可以分割,但前提是不得违反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现付小姐承租以后将房屋分割成10个小房间,分别出租给不同的个人,造成互不相识的人共同居住,而且存在很多的治安隐患。本人对付小姐这种违法行为是绝对不认可的,要求恢复原有户型和功能。”
  “付小姐的行为违反了《上海绿城业主临时公约》及《上海绿城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我们曾经向付小姐发出整改通知,但她没有整改。”物业公司代理人也反驳道。
  法院认为,因原告付小姐存在擅自改变住宅实际功能和布局的情况以及未按照设计功能使用物业的分割转租行为,作为物业管理企业,物业公司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现被告限制原告搬入家具的行为,其实质系对原告违反设计使用功能后进行使用收益的限制,且出租人对此也予以认可,故被告物业该行使权利的方式并无不当,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法院没有支持原告付小姐的诉讼请求。
                                             
  相关链接
  上海颁布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颁布《关于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该《规定》第一条明确:“一间房屋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或一个自然人。出租给家庭的家庭人均承担的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规定》同时明确:“居住房屋应当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分门进出的客厅、厨房间、卫生间等均不得单独出租。”“居住房屋不得分割搭建若干小间、按间或按床位出(转)租。”